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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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7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告 呂經邦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