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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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 黃莉蓉 訴訟代理人 尹振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5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卷宗、
109年5月7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號││││││├─┼──────────┼───────┼──┼──┼──┤│1│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2│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3│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