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 黃智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謝伊婕┌─────────────────────────────────────────────┐│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號││││(新台幣)││考│├─┼───────┼────────┼───────┼────────┼───────┼─┤│00│黃智煒│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3月14日│83,880元│0000000│││1││ 楊梅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