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672號

原告 羅月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姵妍 間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為不受理判決,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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