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1號上訴人 林重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9,2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