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5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合計毛重零點肆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捌壹公克,空包裝重壹點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為警於民國92年12月30日18時45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時,在其所駕駛自小客車右前座置物箱內,扣得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後合計毛重0.4公克),及海洛因1包(淨重0.81公克,空包裝重1.22公克),分別係第二級毒品及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92年12月30日18時45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時,在其所駕駛自小客車右前座置物箱內,扣得之晶體1包及白粉1包,經分別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合計毛重0.4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82公克,空包裝重
1.22公克),此分別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
6月21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94年7月6日調科壹字第220020375號鑑定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憑,又因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毒品附著於包裝上剝離不易,應將包裝之整體視為安非他命、海洛因毒品。是以,前開扣案之晶體、白粉係首揭所述之毒品、違禁物無訛;而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而經臺灣高雄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33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卷附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紙可稽,惟前揭扣案物,既係違禁物,且未經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自不論是否屬於犯人與否,自均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四、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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