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小上字第6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94年度北小字第2644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9日本院台北簡易庭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否則即屬上訴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95年3月7日對本院台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26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該訴訟標的之金額僅新台幣28,6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惟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稱:被上訴人之行為始為系爭車禍發生主因,原審未將車輛折舊率及上訴人之營業損失納入計算損害云云。但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事由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500元。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林振芳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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