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許雅津 被告 王庭德 上列被告王庭德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世旻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