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 呂金海
呂耿宏 被告 呂坤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767元【計算式:原告主張有爭議之土地面積(14.63×3500=51,205)-(0.69×4983=3,43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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