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吳進億 代理人 黃韋芸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9月24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1,000股2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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