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上訴人原告 王秀齡 送達代收人 黃年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連霖王亮雄王美齡王鋐源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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