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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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於95年度執字第106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5年2月9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95年2月10日刑保字第0007174號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甲○○上揭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5年3月31日,以95年度嘉簡字第337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乙○○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該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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