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久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宜蘭縣政府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府社資字第0九五00五三二三0號函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之調解結論,關於相對人同意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止,於每月十日攤還聲請人新臺幣伍仟元,最後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攤還聲請人新臺幣參仟貳佰參拾元,合計共攤還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參拾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職於相對人公司,因相對人遲延給付薪資,聲請人要求相對人給付遲延之薪資,並經宜蘭縣政府社會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後,雙方調解成立,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宜蘭縣政府95年5月22日府社資字第0950053230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該調解成立內容,業與前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未違反同法第38條各款之事由,從而聲請人請求本院准就如主文所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得為強制執行,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