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001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BUTRONANNALIETUTOR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BUTRONANNALIETUTOR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