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光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光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陳光宜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查受刑人陳光宜前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日因犯竊盜罪、107年6月12日因犯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3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附表編號1)、有期徒刑3月(如附表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次於107年5月30日起至107年6月19日因犯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5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如附表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已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於107年5月1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0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等情,有該案件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雖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處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受刑人於108年6月4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表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聲│有期徒刑3月(聲│││請書誤載為3月)│請書誤載為2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日│107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18647、20883號│18647、2088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事實審││1367號│1367號││├────┼────────┼────────┤││判決│107年10月26日│107年10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判決││1367號│1367號││├────┼────────┼────────┤││判決│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得易科罰金、易服││、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3068號│3068號│└────────┴────────┴────────┘┌────────┬────────┬────────┐│編號│3│4│├────────┼────────┼────────┤│罪名│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竊盜│││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共3次)││├────────┼────────┼────────┤│犯罪日期│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1日│││107年6月6日││││107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20168、23864、│17734號│││2468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534號│2096號││├────┼────────┼────────┤││判決│108年2月18日│108年3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決││3534號│2096號││├────┼────────┼────────┤││判決│108年3月18日│108年4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不得易科罰金、易││、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6275號│7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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