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調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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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377號
聲請人 陳昱瑋
代理人 鄒易池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呂修齊
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
林佩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兩造間所訂立之汽車買賣進口合約書第13條約定:「本合約如有涉訟時,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