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調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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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377號

聲請人 陳昱瑋

代理人 鄒易池 律師

相對人傑瑞車業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修齊

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

林佩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兩造間所訂立之汽車買賣進口合約書第13條約定:「本合約如有涉訟時,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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