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64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清華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379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547號、第6802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清華於(一)民國109年7月14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棟9樓,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年月15日凌晨4時50分許,經警於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橋圓山飯店牌樓查獲;
(二)109年8月21日凌晨0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明文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規定,不因期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參照)。
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051號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自108年1月4日起至109年7月3日;因「未完成戒癮治療處遇措施,違背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應遵守或履行事項」109年2月12日經以109年度撤緩字第46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提起公訴、判處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之後未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撤銷緩起訴書處分書電子檔下載列印本可憑;意即被告並未完成等同「觀察、勒戒或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程序;並且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被告雖然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偵查審理,卻從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本案109年7、8月間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也應令觀察、勒戒,不得直接追訴、處罰。檢察官予以起訴,訴訟條件欠缺,原審因而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公訴不受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7年8月12日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已經107年度毒偵字第9051號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年內再犯,其事實上既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自應直接起訴,並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
(三)此部分法律爭議,已經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本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原審諭知不受理判決,並無不當,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