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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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富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陳紹之 繼承人、 陳榮灝 之繼承人及 陳樹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陳紹之繼承人、陳榮灝之繼承人及陳樹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代繳地價稅金新臺幣9,721元及其利息。惟聲請人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上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8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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