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馬明德 債務人 馬承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馬承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馬承甫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係請求債務人償還借款,惟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其內容記載,如至還款期限仍未還款,則由馬承甫投資育群機電顧問有限公司之現金資本直接抵償,是本件是否有抵償之情事,尚無從確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確認請求之金額。聲請人於108年9月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