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守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江守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陸萬壹仟玖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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