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明具保人鐘宜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100年度執字第1666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鐘宜雯因被告劉忠明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保刑I字第31號),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忠明固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發布通緝,惟嗣被告業於101年1月2日緝獲到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中,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自難認被告尚在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