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榮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本件被告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被告所犯之公共危險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侯弘偉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