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原名:黃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詳載利息請求之依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向被繼承人住居所所屬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限定或拋棄繼承登記之備查資料,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