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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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訴人 劉進善 視同上訴人 劉仲勝 訴訟代理人 歐麗卿 被上訴人 劉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雲林縣斗六市○○○段溝子垻小段、地目田、面積500平方公尺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市○○○段○○○○段000地號、地目田、面積
500平方公尺土地」。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王萬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