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俊凱王彥又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鵬智 即王彥又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王彥又之繼承人王鵬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二、承上其繼承人為王俊凱、王鵬智(均未成年),應陳報該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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