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1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壹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犯罪事實第11行「
14日」,更正為「16日」。
二、核被告的行為,是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罪。被告將其受贈於他人之本件仿冒商標商品,在網路
刊登拍賣訊息,嗣為警發現後佯為買家與被告交易,不能認
為被告有販賣既遂行為,檢察官認被告是犯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罪,容有誤解,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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