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6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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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667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不得由
訴訟代理人 甲○○
不得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文心 凱旋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56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