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676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