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相對人即債務人 阮金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壹仟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