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1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全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全字第14號聲請人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代表人 葉明星 相對人大石通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杞錦全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億壹仟肆佰柒拾柒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肆億壹仟肆佰柒拾柒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肆億壹仟肆佰柒拾柒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以民國107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14,772,995元,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強制執行,爰請求准免提供擔保對相對人所有財產於414,772,995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前揭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處分書、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