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再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八三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五號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五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一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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