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724號聲請人驊裕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源貴企業有限公司陳│九信民生分行│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三十九萬九千八百│EE0四九0三五││││榮貴│││八十五元│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