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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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 陳蕙蘭陳嘉彰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鄭安婷
林永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安婷、林永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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