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98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12月至93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2,467元,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5,929元│97年7月1日│百分之6.375│97年8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24,856元│97年7月1日│百分之3.175│97年8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28,279元│97年7月1日│百分之2.925│97年8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26,205元│97年7月1日│百分之2.925│97年8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17,198元│97年7月1日│百分之3│97年8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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