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 黃柏璋 律師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交保案件,聲請__,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聲請意旨略稱:
本院經核__,認與__法第__條第__項之規定相符,應__,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