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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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淑榮律師
魏其村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經合法告訴者,或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一第項後段之過失重傷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害人因心神喪失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158號宣告為禁治產人,由其父甲○○為監護人,有裁定書一份在卷足稽,依法甲○○為其法定代理人,茲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可認本件偵查中之代行告訴違背被害人之意思,而不生告訴之效力,或其告訴業經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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