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陳建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昊澤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依原告起訴所載事實理由,原告是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5樓房屋)漏水,造成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牆面、櫥櫃及物品受損,請求被告自行修繕系爭5樓房屋漏水部分,使其不會漏水並清除占用屋頂之鐵料,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804,860元,但未於訴狀載明其請求被告「修繕系爭5樓房屋漏水及清除占用屋頂鐵料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修繕系爭5樓房屋漏水及清除占用屋頂鐵料」所需之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自行加計請求被告賠償之804,
860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修繕系爭5樓房屋漏水及清除占用屋頂鐵料」所需之費用,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加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804,86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454,86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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