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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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恩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09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梁恩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份補充「被告梁恩輔於警詢之自白、廣告單影本1紙」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查被告梁恩輔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誤罹法典,惟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獲得被害人之寬恕,有陳報狀1份在卷可證,足認深具悔意,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4099號被告梁恩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恩輔能預見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4年3月21日某時許,在彰化縣二林鎮二林基督教醫院附近之統一超商彰基店,將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二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寄送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處所,再以電話告知對方金融卡之密碼,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實施財產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4年3月23日晚間8時5分,陸續撥打電話予 謝東諺 ,並佯稱係「露天拍賣網站」、郵局之服務人員,謊稱謝東諺先前重複下訂單,需按照指示處理,致謝東諺陷於錯誤,於104年3月23日晚間8時36分,在位於桃園市○鎮區○○路○段○○○○○號之統一超商內,匯款新臺幣1萬3,612元至梁恩輔上揭帳戶內。嗣謝東諺察覺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恩輔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謝東諺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彰化商業銀行二林分行104年4月2日 彰二林 字第00000000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統一超商宅急便單據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可認定。
二、按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檢察官鄭安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亦梅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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