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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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48號原告 蘇淑美
郭俊逸 郭政豪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芬 被告 王寶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209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