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昭明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劉昭明被訴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等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告訴人 陳思如 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因認此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撤銷此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