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37號原告 鄭凱云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被告 羅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光進
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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