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東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法官盧玉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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