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德鑫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益祥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 徐蔚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柒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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