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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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561號債權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甲○○是否已就本院民國98年2月12
日桃院永97司執宙字第10388號執行命令,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