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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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99號上訴人 鄭士益 即 鄭品洋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上訴人 洪阿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4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學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