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99號上訴人 鄭士益鄭品洋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上訴人 洪阿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4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學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翁心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