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第一○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丁○○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記載相對人乙○○、丁○○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里○鄰○○街○○號四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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