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豪益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啟鵬 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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