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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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2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7年度國字第2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