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08號原告 黃懷祖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被告 李孝琴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1日下午4時15分於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事件定於102年6月10日下午2時45分行第1次言詞辯論程序,兩造經合法通知,然兩造均於該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易言之,即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茲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定於102年7月1日下午4時15分續行審理。倘若兩造經合法通知,再度均於該言詞辯論期日又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即兩造第2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則將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其訴,特此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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