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865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訴訟代理人  李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1月23日下午2時03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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